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扶持政策,帮助民族地区引进和留住人才。

省和有帮扶任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人才帮助,定期选派优秀教师、科研人员、骨干医生到民族地区开展专业技术援助工作。

省公费定向培养教师和医生政策向民族地区倾斜。在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到民族地区开展专业技术援助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予以倾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