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华侨权益第十三条有效华侨与本省居民结婚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或者因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请在本省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