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侨与本省居民结婚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或者因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请在本省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