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综合协调、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快速反应等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