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旅游交通体系,加强机场、车站、码头等与景区之间以及景区与景区之间的衔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在旅游高峰期间,因地制宜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和景区增设临时停车场、停车位、上下客站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对外开放停车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