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依托馆藏、收藏的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和共享。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加盟、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展示交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