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与传统制造业、现代产业融合发展,将宝石加工、食品加工、建材制造、丝绸生产等特色工业与商贸会展以及宝石节等节庆相结合,开发工业文化旅游产品,培育科普教育、生产体验、文化传承等多元融合的文化旅游业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