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统筹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旅游资源,组织收集、整理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