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筑物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改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元素、特色构件等;

(五)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