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活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资金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审计监督以及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