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单位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九十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担保责任,涉及保证金的,将保证金返还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