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交通、水利、能源、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