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质量保证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包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后十四日内,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