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工程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依法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但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借用其他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四)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五)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报告;

(七)进行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宣传;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