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第十七条有效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