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