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