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初步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需要;

(二)详细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岩土治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

(三)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