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由原选举单位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