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代表履职登记工作由组织代表活动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