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政治理论、宪法法律、专业知识等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政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学习培训,有计划地作出安排。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