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应当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代表应当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时,代表应当按表决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