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岸线管理、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