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右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内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