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流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水岸倾倒、丢弃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二)向水体丢弃畜禽动物尸体;

(三)擅自向水体释放或者丢弃外来水生物种;

(四)在水体中清洗含有油污物、有毒污染物的农用机具;

(五)从事洗砂活动向水体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