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地表水功能区划、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因素,组织编制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

市、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右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严格控制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