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乱停车、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喷绘、刻画、吊挂、堆放等情形;

(二)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完好;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