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应当征求责任人的意见。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后,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