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财政、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