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