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场地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未硬化的;(二)场内未设置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的;(三)出口处未设置冲洗平台的。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