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杆线、灯箱、路牌以及树木上涂写、喷绘、刻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