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从事除执法工作外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