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杆线、灯箱、路牌以及树木上涂写、喷绘、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利用车辆车身、充气物、飞行器任意设置广告。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