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