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市场经营管理者实施经营管理,经营者进场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自行经营农贸市场并承担市场服务管理职权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通过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出让、租赁协议取得市场经营权,吸纳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并承担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农产品、农副产品为主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