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碳酸钙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等方式供地,落实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有关政策,盘活闲置工业用地,支持碳酸钙产业发展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采矿权人依法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使用采矿用地的,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对以非法手段胁迫或者阻碍采矿用地租赁的,依法及时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采矿用地租赁市场实际,发布采矿用地租赁参考价格信息。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