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碳酸钙产业园区的建设,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培育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产业特色突出的碳酸钙重点园区、专业园区。

鼓励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引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园区建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