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碳酸钙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酸钙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