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金支持碳酸钙产业园区建设、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建设、人才招引和培养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碳酸钙产业的支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