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会同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托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行邮政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