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