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三)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品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四)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