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非法扣留他人邮件;(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三)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品或者邮政专用标志;(四)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