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