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各类资源和应急救援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并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