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卫星电话、应急无线指挥网对讲机等应急指挥通信终端,并指导其加强管理和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通信技术装备配备和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高复杂条件下通信网络应急保障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专用通信网络建设,增强应急通信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