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在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升基层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