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依托学校、人防工程、广场、绿地、操场、公园、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酒店、民宿、会展场馆等场所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消防、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新建大型城乡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与新建大型城乡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等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

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