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航空应急救援起降点等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安全风险情况和应急避难需求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镇、街道和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的村、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