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