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